2020年,在我G剛開始對一部分制造行業示范點退回一部分所得稅留抵出口退稅。依據《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 中G海關總署有關推進增值稅改革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9號)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在我G剛開始全方位實施留抵出口退稅規章制度,已不區別制造行業,要是所得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要求的標準,都能夠申請辦理退回所得稅增減留抵稅額。以便適用高端裝備制造發展趨勢,前不久,G家財政部、G家稅務總又發布了《有關確立一部分高端裝備制造所得稅期終留抵出口退稅現行政策的公示》(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公示2020年第84號,下稱“84號公示”),擴大了一部分高端裝備制造的出口退稅額度,針對滿足條件的增減留抵退稅額容許在預估時足額退回,所得稅留抵出口退稅政策優惠進一步放寬。
下列15個難題,給你詳細說明留抵出口退稅熱點話題,趕快個人收藏學習P訓。
1.什么叫增減留抵稅額?
答:增減留抵稅額,就是指與2020年3月末對比新提升的期終留抵稅額。
2.為何只對增減一部分給與出口退稅?
答:對增減一部分給與出口退稅,一方面是根據激勵公司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到,另一方面是根據財政局可承受力的考慮到,若一次性將總量和增減的留抵稅額所有出口退稅,財政局短時間不能承擔。因此此次只對增減一部分執行留抵出口退稅,總量一部分視狀況逐漸消化吸收。
3.需不需要設置持續六個月增減留抵稅額超過零,且第六個月增減留抵稅額高于50萬余元的出口退稅標準?
答:這關鍵是根據出口退稅高效率和成本費經濟效益的考慮到,持續六個月增減留抵稅額超過零,表明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常態存有留抵稅額,只靠本身企業安全生產無法短時間消化吸收,因此必須給與出口退稅;高于50萬余元,是給出口退稅金額設定的門坎,小于這一規范給與出口退稅,會危害行政效率,也會提升經營者的辦稅承擔。
(注:依據“84號公示”要求,一部分高端裝備制造經營者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的標準之一為“自2020年6月1日起,增減留抵稅額超過零”。)
4.納稅信用等J為MJ的新辦所得稅一般納稅人是不是能夠 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
答:出口退稅規定的標準之一是納稅信用等J為AJ或是BJ,納稅信用等J為MJ的經營者不符《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 中G海關總署有關推進增值稅改革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9號)要求的申請辦理退回增減留抵稅額的標準。
5.經營者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要以哪家時間的納稅信用等J明確經營者是不是滿足條件?
答:稅務局依據經營者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本期的納稅信用等J來分辨是不是符合要求標準。假如在申請辦理時符合要求標準,之后J別被調節為C、DJ,稅務局不追討已退稅款。但經營者之后再度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時,假如信譽等J為C、DJ,則不可以再度享有該現行政策。
6.需不需要限制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36月未因逃稅被稅務局懲罰2次及左右?
答:《中華共和G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要求:“有一款個人行為,經稅務局依規下發追討通告后,補交應繳稅金,交納稅款滯納金,已受行政許可的,未予追責刑事處罰??墒?,五年內部原因躲避交納稅金受到刑事處分或是被稅務局給與二次左右行政許可的以外”,留抵出口退稅依照刑訴法規范干了標準。
7.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的標準是啥?
答:一共有五個標準。一是以2020年4月稅金隸屬期起,持續6月增減留抵稅額均超過零,且第六個月增減留抵稅額高于50萬余元;二是納稅信用等J為AJ或是BJ;三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36月未產生騙領留抵出口退稅、進出口退稅或是虛開增值稅增值稅專票情況的;四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36月未因逃稅被稅務局懲罰2次及左右;五是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現行政策。
(注:依據“84號公示”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另外合乎下列標準的一部分高端裝備制造經營者,能夠 自2020年7月及之后稅務申報期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增減留抵稅額:1.增減留抵稅額超過零;2.納稅信用等J為AJ或是BJ;3.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36月未產生騙領留抵出口退稅、進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增值稅專票情況;4.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36月未因逃稅被稅務局懲罰2次及左右;5.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現行政策。)
8.出口退稅測算層面,進行組成占比代表什么意思?應當怎樣測算?
答:進行組成占比,就是指2020年4月至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一稅金隸屬期限內已抵稅的所得稅增值稅專票(含稅控盤機動車輛市場銷售統一F票)、中G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型交款書、解繳稅金完稅憑證標明的所得稅額占當期所有已抵扣進項稅的比例。測算時,必須將所述稅票歸納后計算所占的比例。
9.退稅流程層面,為何務必要在申請期限內提交申請?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等J,會伴隨著所得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請狀況產生變化,因此遞交留抵退稅申請務必在申報期進行,以防對出口退稅金額測算和事后結轉造成危害。
10.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若另外產生出口商品勞務公司、產生跨境電商應納稅額個人行為,應怎樣申請出口退稅?
答: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出口商品勞務公司、產生跨境電商應納稅額個人行為,可用免抵退稅方法的,申請辦理免抵退稅后工資,仍合乎留抵出口退稅要求標準的,能夠 申請辦理退回留抵稅額,換句話說要依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出口退稅”的標準開展分辨;另外,可用免出口退稅方法的,有關進項稅不可用作退回留抵稅額。
11.所得稅一般納稅人獲得退回的留抵稅額后,應怎樣開展結轉?
答:所得稅一般納稅人獲得退回的留抵稅額后,應相對調減本期留抵稅額,并在申報單和財務核算中給予體現。
12.加計抵扣增值稅額能夠 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嗎?
答:加計抵扣增值稅現行政策歸屬于稅收優惠政策,依照經營者可抵稅的進項稅的10%測算,用作抵扣增值稅經營者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加計抵扣增值稅額并非經營者的進項稅,從加計抵減額的產生體制看來,加計抵扣增值稅不容易產生留抵稅額,因此也不可以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
13.本次推進增值稅改革中,所得稅期終留抵出口退稅涉及到的大城市維護保養基本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地區文化教育額外怎樣測算?
答:本次推進增值稅改革涉及到所得稅期終留抵出口退稅也可用《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有關所得稅期終留抵出口退稅相關大城市維護保養基本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地區文化教育額外現行政策的通告》(稅務總局〔2020〕80號)要求,即對推行所得稅期終留抵出口退稅的經營者,容許其從大城市維護保養基本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地區文化教育額外的記稅(征)根據中扣減退回的所得稅稅額。
14.經營者未具體獲得即征即退稅是不是歸屬于“未享有即征即退”,可否退回留抵稅額?
答:經營者當在2020年3月31此前申請辦理即征即退且合乎現行政策要求,在4月1今后接到退稅款,歸屬于“未享有即征即退”的經營者,能夠 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退回留抵稅額;經營者在2020年4月1今后申請辦理并享有即征即退現行政策的,則不歸屬于“未享有即征即退”。
15.假如即征即退公司(比如融資租賃業務公司)舍棄享有即征即退現行政策,是不是能夠 享有留抵出口退稅現行政策?
答:依據《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 中G海關總署有關推進增值稅改革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G家財政部 G家稅務總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9號)第八條要求,能夠 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標準的經營者務必合乎的標準包含“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現行政策”。因而,挑選舍棄享有即征即退現行政策,并自2020年4月1日起已不享有即征即退現行政策的經營者,能夠 按所述要求享有留抵出口退稅現行政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