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出口退稅難題
1. 別的本人在2020年采用預收賬款方法租賃房產,一次性獲得2020年及之后租期的應收房租收益,全年房租超出3萬余元但未超出10萬余元的,可否申請辦理退回2020年及之后租期相匹配的所得稅稅金?
答:依照政策要求,經營者出示租用采用預收賬款方法的,其繳稅責任產生時間為接到預收賬款的當日。將一般納稅人免稅政策規范提升至10萬余元的現行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行,別的本人在2020年采用預收賬款方法獲得的2020年及之后租期的房產房租收益,應可用原月銷售總額3萬余元(一季度9萬余元)的免稅政策規范,因全年房租超出3萬余元交納的所得稅,不可以申請辦理退回。
2. 依照現行標準要求必須預繳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挑選按一季度申請,在預繳稅款地保持的月銷售總額超出10萬余元,在預繳稅款地預繳增值稅,但一季度銷售總額未超出30萬,預繳稅款的稅金是不是能夠 申請辦理退回?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凡在預繳稅款地保持的季銷售總額未超出30萬余元的,本期不用預繳增值稅。已預繳增值稅的,能夠 向預繳稅款地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3. G稅總局公示2020年4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造成的多繳稅金能夠 申請辦理抵稅稅金嗎?
答:依照《G稅總局有關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免稅現行政策相關稅收征管難題的公示》(G稅總局公示2020年第4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要求,相對的多繳稅金,能夠 向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一般納稅人產生4號公示第六條上述情況的多繳稅金,能夠 向預繳稅款地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因第八條、第九條上述情況造成的多繳稅金,能夠 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4. 假如一般納稅人按一季度申請,DK增值稅增值稅專票本月銷售總額超出10萬,可是當一季度銷售總額未超出30萬余元,如今對DK的專用型開票紅字F票,早已交納的稅金是不是能夠 申請辦理退回?
答:G家稅務局質監總局公示2020年第4號第八條:一般納稅人月銷售總額未超出10萬余元的,本期因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早已交納的稅金,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所有聯次討回或是按照規定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后,能夠 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依照政策要求,經營者自主出具或申請辦理DK增值稅增值稅專票,應從總體上出具的所得稅增值稅專票相對性應的應納稅額個人行為測算交納所得稅。公示確立,假如一般納稅人月銷售總額未超出10萬余元(以1個一季度為1個繳稅期的,一季度銷售總額未超出30萬余元)的,本期因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早已交納的稅金,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所有聯次討回或是按照規定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后,能夠 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已交納的所得稅。
5. 假如交納過稅金后增值稅專票遺失,按現行標準要求申請辦理了遺失辦理手續,事后出具了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能夠 申請辦理退回稅金嗎?
答: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后,產生銷售退回、開稅票不正確、應稅中斷等情況但不符F票作廢標準,或是因購貨一部分退還及產生銷售折讓的,能夠 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
稅務局為一般納稅人DK增值稅專票,必須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的,依照一般納稅人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的方式 解決。出示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后,經營者能夠 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早已交納的稅金。
6.質監總局公示2020年第4號中“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所有聯次討回或是按照規定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后”這話如何了解?增值稅專票出具后另一方企業已驗證,再討回可否出口退稅?
答:銷方經營者出具增值稅專票后,假如產生購貨退還、開稅票不正確、應稅中斷等情況,但是因為購方已經該張增值稅專票開展驗證,沒法廢止的,可由購方開具《出具紅色字體所得稅增值稅專票信息表》并做進項稅額轉出后,銷方經營者便能夠 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并向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該張增值稅專票已交納的稅金。